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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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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大力推动下,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各项工作取得突出进展、成效显著,但随着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策的变化和发展,我市2015年出台的《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余府办发〔2015〕61号)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工作要求,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健康可持续发展,亟需出台一个系统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第一章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各种形式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歧视潜在投标人。

(二)第二章明确了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厘清了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行政监督部门以及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职责。

(三)第三章对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进行了明确。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依法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四)第四章规定了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建设的省级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服务管理制度、使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并加强数据安全管理。

(五)第五章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制定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制度规则。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应当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实现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依法推广使用电子保函。

(六)第六章明确了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履约行为的监督、对评标评审专家的评标评审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代理机构管理制度、规范代理行为等监督管理职能。

(七)第七章规定了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公管办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第八章对办法施行时间进行了说明。

三、《办法》的特色

(一)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职责分工进行了完善。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协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各行政监督部门监管。

(二)强化交易平台管理及建设。提出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应当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实现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依法推广电子保函、使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加强交易信息数据归集共享,提升科技监管水平。

(三)强化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管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履约行为监管、对评标评审专家的评标评审活动实施监督、完善代理机构管理制度。

(四)加强责任追究。对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公管办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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